当心!“带刺的玫瑰”让你在“节”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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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被告人朱某梅明知自己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仍与朱某花隐瞒事实真相,以谈婚论嫁为由通过他人介绍,和孔某年的儿子孔某圣相亲。朱某花和朱某梅经过商量,以朱某梅和孔某圣结婚需要在村里摆酒席、封红包、测八字、购买结婚戒指、生病、购买生日蛋糕等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孔某年父子人民币共计1.3万余元。

  藤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朱某梅、朱某花涉嫌诈骗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藤县人民法院先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花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梅、朱某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婚恋交友类诈骗层出不穷,不管是在网上交友还是在现实中交友,都有不少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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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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