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工业垃圾 两男子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记者何秋玲 通讯员郭若儒)日前,区人民法院对石滩镇麻车村44.82亩林地被填工业垃圾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郭某利用租赁石滩镇麻车村“马骝山”(土名)使用权的便利,在夜幕掩护下,连续多次在马骝山的林地上填埋工业垃圾,每车收取一定费用。期间,郭某曾让梁某帮忙开勾机填埋垃圾。经鉴定,郭某倾倒的工业垃圾占用林地面积共44.82亩,倾倒区域的土壤中检出重金属,原有地表植被严重损坏,林业种植条件均被严重毁坏。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郭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填埋含有有毒物质的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44.82亩林地丧失基本功能,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提供场所,填埋垃圾并从中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按其实施的全部犯罪加以处罚;被告人梁某受纠集而参与犯罪,作用程度相对较轻,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郭某、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年,并处罚金100万元、5万元。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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